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大铁律

发布时间:2014-07-03 发布人:
 

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大铁律

潍建监字[2012]36

为保证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,特制定十条铁律,请严加遵守:
   
一、农历腊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期间,在建工程一律停止施工;
   
二、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、无安全保证体系,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、无安全施工措施的,均不得施工。
   
三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,禁止施工。
   
四、夏季当日地面温度持续超过36℃以上,冬季昼夜平均气温低于-5℃以下,风力达到6级以上、高处作业瞬时风力5级以上,暴雨、暴雪、浓雾等恶劣天气需停止施工;
   
五、使用淘汰型号塔式起重机、施工升降机、物料提升机、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设备,未办理产权备案手续,机械保险装置不齐全、不灵敏的,要停止作业。
   
六、未采用不燃材料塔设临建设施的必须拆除,施工现场生活区用电不规范,消防措施不到位的必须停工整顿。
   
七、混凝土主要受力钢筋直径、重量偏差达不到标准最低要求的,或采用麻刚沙等不合格原材料的必须停工整顿。
   
八、混凝土结构强度、砌筑砂浆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必须停工整改。
   
九、外墙、屋面保温材料燃料性能现场抽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工整顿。
   
十、桩基础承载力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,或桩身完整性检测为Ⅲ类桩的必须停工整顿。
   
以上十条,建设、监理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,若违反其中一条,或拒不整改的,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上限进行经济、行政处罚外,吊销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,并清出潍坊建筑市场。